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要和其他股东一起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拖延清算的,小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小股东投资入股20万元,此时公司负债400万元不能清偿。那么小股东可能对400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有限公司的小股东而言,这个清算的义务必须要弓|起高度重视。因为,如果不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更严重的情况是,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举个例子
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存亮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 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 30%。 拓恒公司因末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例2012年被公布为指导性案例9号,2021年1月1日起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不再参照使用。)
参考法规:
《公司法》第- -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 -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 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